案情简介:原、 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 在 2019 年8月至 2019 年12 月期间, 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流水达上百万元。2021 年 2 月 7 日,被告发送微信信息给原告称:”还欠 71 万 ”。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 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接受原告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前期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分析法律问题,准备诉讼策略。考虑到被告可能提起款项性质和金额的抗辩,本律师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法律研究检索,证明原告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本律师准备好全套起诉材料,顺利为委托人完成立案,并代理案件全流程,代表原告出庭,庭后向法官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和法律大数据检索报告,按时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按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其与原告之间就涉案借款本息所进行的结算, 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系被告自愿承担的结果, 本院不再对其巳偿还的本息进行调整。 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的诉请, 理由充分, 证据充足, 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日内,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10000 元及相应利息(从 2021 年 2 月 7 日起以实欠金额为本金, 按照年利率 3.8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判人员:钟XX
裁判日期: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