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莫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
事实与理由:
2023 年原告在抖音上看到被告公司宣传的广告,于是留下电话,被告公司员工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联系原告,告诉他只要有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赚钱,公司提供游戏账号,然后登录挂机会自动运行游戏,并获取游戏装备,完全不需要操作,一台电脑轻轻松松可以实现一天 200 元收益,十台电脑一天就是 2000 元。于是原被告于 2023年 7 月 29 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根据游戏试玩方式和方法为一方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工作室组建运营的指导及其全部的技术服务,乙方需在当地实际操作,甲方后续无偿提供技术更新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 39800元。但后期被告未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内容与合同签订后的行为完全不符,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技术服务费398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98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回购款 9000 元(以 15 元一个元宝为标准计算,共计拖欠 600 个元宝);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游戏空间也存在公序良俗,体现用户游戏实力的奖励应由用户本人来完成,任何通过外挂工具或脚本程序试图“走捷径”的行为破坏了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环境,尤其是被他人利用外挂技术攫取其他游戏用户的奖励机会并套现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这种行为严重影响游戏的公正性。据此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基于无效的技术服务合同从原告处收取的 39800 元技术服务费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从被告处收到的回收元宝的费用 8495 元应返还给被告,相互低消后,被告向原告返还 31305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X返还 31305 元;
二、驳回原告莫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丁xx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XX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