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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 (2021)鲁1082民初5833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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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警无交警事故认定书,依据图片确认责任,依法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

2020年10月24日凌晨4时左右,赵、连、张乘坐王驾驶的荣成市所有的清运垃圾的拖拉机(三人均坐在车后斗边缘位置,斗内盛放的垃圾)行至荣成市东公路时,被被告徐驾驶的辽KF××××号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追尾,导致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徐XX驾驶的辽KF××××号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

代理意见

   被告徐驾车与原告赵乘坐的手扶拖拉机追尾发交通事故,导致赵XX受伤,两车损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关于本案事故责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本案中,被告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认真观察、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但其疏于观察导致追尾,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坐在拖拉机后斗,按照法律规定拖拉机不得用于载人,故拖拉机驾驶者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XX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损失共计20647.85元,扣除已支付2200元,需再支付18447.85元;



  • 2024-09-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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