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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法院(2021)鄂0222民初3921号民事案件

陈X女诉吴XX离婚纠纷

       一、案情简介

       广东籍陈X女(1998年出生)与湖北籍吴XX(1996年出生)2019年在深圳工作时因网游相识、相恋,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X女怀孕期间居住于湖北,吴XX在深圳工作,期间吴XX与多名女性暧昧不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女儿出生后的新年期间,二人均在湖北家中,陈X女无意中在吴XX手机里发现出轨事实,此后吴XX虽认错并未真诚悔过,双方矛盾最终爆发,吴XX及其母亲抢走金首饰并将陈X女赶出家门。

独在异乡的陈X女求助于钟学雄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律师首先邀请双方在律所进行调解,但遗憾未能调解和好,也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因此,不得不进行诉讼。

       2021年7月7日起诉立案,2021年9月22日开庭,双方均委托律师陪同出庭,庭审中达成了调解结案。


       三、案件结果

       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陈X女与吴XX离婚;2、婚生女由吴XX抚养成人,陈X女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3、吴XX一次性支付陈X女离婚损害赔偿4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办案小结:

1、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4、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承担损害赔偿的,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仍可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财产。

5、双方可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离婚诉讼中,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 2021-09-22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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