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起诉委托人李1、李2、苏*和另一被告刘X*承担赔偿责任*****元。
律师答辩如下:
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原告王**首先动手拉扯、殴打刘X*,因此,原告一方应对这次斗殴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王**在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3种疾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药品目录中哪些药品是用于治疗本次斗殴伤还是治疗其他病情,也不能证明相关费用数额。对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元的诉求不予认可。原告诉求的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既无相关证据证明产生了该费用、也不付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要进行赔偿,也应该按法律规定计算损失金额、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然后对双方应承担的数额进行抵消后赔偿。
原告王**当庭陈述她只与刘X*有肢体接触,未与其他人有接触,因此,王**的受伤与我的委托人李X1、李X2、苏*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委托人李1、李2、苏*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刘X*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