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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4)粤03民终1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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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民终17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现居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鹏,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梁XX无需向杨XX支付债务分割补偿款207746.56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分割杨XX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X),杨XX向梁XX支付首期款、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补偿款160万元(暂估),该部分由双方各取得50%;3.杨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杨XX在原审时诉前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1、根据证据显示,一审法院将一笔已经结清的债务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严重缺乏合理性、合法性。2、一审法院将双方分居期间剥离出夫妻存续期间,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二、深圳市宝安区XX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杨XX应向梁XX支付补偿款项。

XX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杨XX的诉求二、三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且存在紧密大额资金往来,杨XX提及的还款并非现存的债务,而是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支出,且是杨XX名义的支出;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杨XX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房产,杨XX向梁XX支付首期款、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补偿款160万元(暂估),该部分由双方各取得50%;2.分割存款,杨XX向梁XX支付款项暂计 20 万元。

三、可准许离婚的情形:2020年2月27日,杨XX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

2021年10月13日,杨XX再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22年6月17日以杨XX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其撤回起诉处理。2022年9月1日,杨XX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即本案。杨XX主张其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与梁XX分居至今。杨XX、梁XX经一审法院调解后仍未能和好,现杨XX坚持离婚且梁XX同意。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杨XX、梁XX离婚;二、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XX存款分割补偿款180.7元;三、杨XX宁波XX信用XX7账户截至2019年11月7日的剩余贷款本息415493.12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由杨XX偿还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债务分割补偿款207746.56元;四、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3元,由杨XX负担10349元,梁XX负担 974 元。

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询问:杨XX提交宁波XX信用卡结清证明、XX银行、XX银行向宁波XX信用卡还款流水,共同证明通过XX银行向宁波XX信用卡转款302214.4元;通过XX银行向宁波XX信用卡转账114542元,2022年10月已经清偿该信用卡,合计还款416756.4元;杨XX称并未使用向案外人陈XX的借款偿还信用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均在澳大利亚,一审认定为涉外离婚纠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为我国法律,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梁XX关于涉案房产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杨XX下宁波XX信用卡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分割。

本院认为,关于杨XX名下宁波XX信用卡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该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梁XX经营公司的开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该债务在双方分居后由杨XX清偿,但清偿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清偿所用资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XX主张的该笔债务的清偿款项不应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梁XX关于无需支付债务分割补偿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梁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0309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0309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xx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 2024-09-29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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