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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 (2024)云0112民初6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基辉律师
全程代理案件,达成调解,原告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云0112民初6105号

原告:周X,男,汉族,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系周X之子。

原告:韦某,女,汉族,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系周X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基辉,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圣某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00XXXX3491F,法定代表人:顾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

委托代理人:段X、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某民医院星耀医院,注册号:797XXXX37135XXXX1116A1001,负责人:冉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代理人:黄X,该医院职工。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2日患者周X因“发现巩膜黄染7月,腹痛、腹胀3月伴发热1周”至云南省某民医院感染疾病及肝病科住院,2023年3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肝衰竭;2.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3.肾结石合并感染;4.E抗原阴性性乙型病毒性肝炎;5.凝血功能异常;6.低蛋白血症;7.腹水;8.脾功能亢进;9.胆囊结石伴胆囊炎;10.全血细胞减少;11.中度贫血;12.髌上囊积液;13.双侧股四头肌肌腱远端钙化性肌腱病;14.双侧髌骨骨赘;15.类风湿因子异常。

2023年3月20日,患者周X至云南圣某医院综合外科住院治疗。2023年4月7日为患者行1.门奇静脉断流术〔食管-胃底静脉结扎术〕;2.全脾切除;3. 胆囊切除术 。术前诊断:1.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2.食管静脉曲张;3.慢性肝衰竭;4.肝性脑病;5.乙型肝炎肝硬化;6.慢性胆囊结石伴胆囊炎;7.脾功能亢进;8.血小板减少;9.轻度贫血;10.低钾血症。当日为患者行“腹腔镜下全脾切除术+门奇静脉断流术+胆囊切除术”,手术时间:12;20-18:32,术中患者出血量5000ml以上,出现失血性休克,术后病情危重,无自主呼吸转入ICU治疗,查体:T:36.1;P:93次/分;R:16次/分;BP:158/69mmHg。诊断:1.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2.食管静脉曲张;3.失血性休克;4.低纤维蛋白原血症;5.慢性肝衰竭;6.乙型肝炎肝硬化;7.慢性胆囊结石伴胆囊炎;8.脾功能亢进;9.血小板减少;10.贫血;11.低钾血症;12.凝血功能异常。2023年4月15日出院到外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1、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2、脾功能亢进;3、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4、失血性休克;5、血细胞减少;6、凝血功能异常;7、低纤维蛋白原血症;8、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9、肝性脑病;10、急性肝衰竭;11、低蛋白血症;12、高胆红素血症;13、肾功能不全;14、贫血。

2023年4月15日急救中心将患者送至昆明市某民医院星耀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肝衰竭;2、高胆红素血症伴黄疸;3、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4、肝性脑病;5、凝血功能异常;6、食管胃底静脉曲张;7、腹腔感染。4月17日胸部+全腹部CT报告示:1、双肺病灶,考虑感染;2、双侧胸腔积液。3、升主、胸主动脉及肺动脉主干扩张,心外形增大,心包少量积液(心衰?);上腔静脉导管影;4、肝脏外形轮廓欠规整;5、胆囊、脾脏未显像,6、右肾结石。7、腹腔肠壁充气、扩张,肠间隙模糊。8、胰腺、左肾、前列腺未见异常;腹部彩超:1、弥漫性肝损伤。2、左肾结石。3、附见胃内容物潴留。腹部彩超、CT示:胃内潴留,肠壁充气扩张。4月18日04:00患者出现呕吐,查体:心率:120次/分,呼吸32次/分,血压:105/57mmHg,鼻导管吸氧下血氧饱和度93%。7时许患者出现嗜睡、呼吸急促,查体:心率:140次/分,呼吸40次/分,血压:106/58mmHg,面罩下血氧饱和度85%。8时15分许,患者患者血压急剧下降,进行抢救,16时许患者血压测不出,呼吸停止,抢救未恢复呼吸、心跳,双侧瞳孔散大约5mm,对光反射消失,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肝衰竭2、消化道大出血3、失血性休克4、吸入性肺炎5、高胆红素血症6、凝血功能异常7、腹腔感染8、代谢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脂。患者死亡原因:肝衰竭导致心脏骤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1、根据前述分析,结合被鉴定人周X病史、诊疗过程、病情发生、发展的病理生理学过程,其死亡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行手术治疗后发生并发症(术中大出血、术后肝衰竭加重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的病理生理学过程。

2、被鉴定人周X自身罹患“慢性肝炎、肝硬化”,根据病史、起病特点及病情进展情况,系慢加急性肝衰竭,到云南圣某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进展至肝硬化失代偿期,且未行相关规范治疗,病情严重,死亡率高,救治困难。故被鉴定人自身严重疾病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根本原因。

3、医方云南圣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周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术前评估不到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手术方式选择欠妥当”的过错,客观上使被鉴定人发生手术并发症(术中、术后大出血、肝衰竭加重等)的风险增加,术中发生大出血的并发症致使被鉴定人肝衰竭、肝功能失代偿加重,进一步加重了其病情发展,缩短其生存期限。故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周X的死亡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原因力(过错参与度)为20%-40%。

医方云南圣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周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对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沟通、告知不到位、不全面,对术后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但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周X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4、医方昆明市某民医院星耀医院对被鉴定人周X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周X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

审 判 长 杨 洁

2024年11月1日


  • 2024-1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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