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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 诉讼仲裁
  • (2023)晋民申4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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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再审被申请人从多方面向法院论证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并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收集证据向法院证明被申请人一方已经实际办理入住多年,属于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法院成功采纳我方观点,依法驳回了马某某的再审申请,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返还原物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XX     案号:(2023)晋民申4038号

再审申请人:马XX

再审被申请人:荀XX,张XX

委托代理人:郑棉棉,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山西XX律师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马XX对被申请人荀XX,张XX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加盖公章存疑,并申请相关部门鉴定,认为被申请人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经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多方论证,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本案属于一房二卖的情况,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均购买该房屋,双方均未办理登记,但被申请人已实际居住,享有了对房屋的占有权,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 2023-12-19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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