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XX 案号:(2023)晋民申4038号
再审申请人:马XX
再审被申请人:荀XX,张XX
委托代理人:郑棉棉,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山西XX律师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马XX对被申请人荀XX,张XX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加盖公章存疑,并申请相关部门鉴定,认为被申请人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经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多方论证,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本案属于一房二卖的情况,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均购买该房屋,双方均未办理登记,但被申请人已实际居住,享有了对房屋的占有权,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