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1802民初2276号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周X父亲因病去世后,因与继母及继女之间就抚恤金、遗产等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继母和继女便闹上法庭。本律师作为被告周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起关于抚恤金、丧葬费、遗产分割的家庭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周X某因病于2022年9月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周X某与陈X登记结婚三次,登记离婚两次,1988年12月双方第一次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周X某有一子即本案原告周X,陈X育有两男一女,女儿为吕X。1992年12月周X某与陈X登记离婚,1994年12月双方第二次登记结婚,1998年4月双方再次登记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养和赡养问题,无债权债务纠纷,无共同财产分割。”2008年8月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共同生活。 1988年12月,周X某与陈X第一次登记结婚时,吕X已年满22周岁,系成年人,未与陈X及周X某共同生活。 2001年7月,取得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周X某。
各方争议焦点:1 、吕X某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遗产等财产;2、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3、陈X某和吕X主张周X支取周X某工资卡的资金是否应当退还并作为遗产分割的问题。
法院结果:
1、案涉房屋系周X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陈X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由陈X某继承50%份额,周X继承50%份额;
2、没有证据证明吕X与被继承人周X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吕X无权继承周X某的遗产;
3、有证据证实周X支取的周X某银行卡的资金均用于周X某看病治疗本身,不属于遗产分割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