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23)冀0132刑初381号
公*机关*北省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200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 中专文*,公*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北省石 家**正定县南牛*西杨**南XX,务工。因涉嫌盗 窃罪,经**县公**决定,于202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
经**县公**决定,于202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 年12月4日,被元*县人民法*取保候审。
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元*刑诉〔202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白XX犯盗窃罪,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适用简* 程*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 检察员助理张XX出庭支*公*,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
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中旬,被告人白XX 在XX当快递员期间,在元*县毛*村XX快递点门外的货物中 盗窃两部全*未拆封*苹果14手机,将其中一部手机送给其对 象刘XX,另一部手机自己使用。经*定,两部手机价值10525 元。公*机关*交了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明、谅解*、户籍*明*到案经*、现实表现、被盗物品信息清单*物流信息、价 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刘XX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被告人的 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证实。
公*机关*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有*目的,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理。公*机关*议判处被告 人有*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白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同意 适用简***,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 护人提出,被告人经***关*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 于*首。
经*理查**事实、证据与公*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有*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窃罪。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指控罪名成*。被告人白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构成*首,对辩护人的相**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白X 奥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赔, 对其可以从*处罚。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