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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3)冀0903民初5934号
交通事故
丁洪坤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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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沧州市某某集团**有*公**水**分公*(以下简*某某**公*)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有*公*(以下简*某某**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排水**公**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某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某**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水*491894.2元*违约金(违约金*491894.2元*基数,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自202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书双**2022年4月22日,签订《供用水*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应*水,产生水**计491894.2元。被告时*今日,仍未支*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决。

长禾**公**称,1、某某集团(某某)**有*公**接中国****第四工程*沧州渤海*区沧海**产业园PPP项*(涟洼排干*道综合治理工程)系沧州渤海*区XX出资工程,本工程*经*2021年12月31日前完工,即该工程**产生的费*(含绿化养*费*水*)应*甲方(即XX)承担。在2022年3月份时*单*有*织供水*水**有*公**员与中XX集团人员,将我**公***的水*移户到中XX集团该项*名下,后*于XX部门原因等,未办理过户。2、本水**生的日期为2022年5-6月份,在按照我方*中XX集团签订的合同之外,本水***由中XX集团(即沧州渤海*区XX)承担,而不是我单*承担,现我单*愿意垫付原水**(不含违约金)。

经*理查*,2022年4月22日,长禾**公*(用水*)与供排水**公*(供水*)签订《供用水*同》(合同编号为YSB202XXXX005),主要约定用水*址为河北省沧州市XX*区沧州××风景*;合同用水*平*日用水*为300立方*,年*水*量9万*方*;供水*格为原水4.3元/立方*(含水*源税);结算方*为供水*每月25日前查*计*器具,并将水*及水***通*用水*,用水*在本月月底前交清本月水*。用水*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当年**。用水*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水*缴纳水*;用水*逾期不缴纳水*,供水*有***期15日起向*水*每日收取所欠水*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供排水**公**约向*禾**公**水,2022年4月25日9时*2022年5月24日15时,供排水**公***禾**公**应*水63486立方*;2022年5月24日15时*2022年6月24日15时,供排水**公***禾**公**应*水50908立方*。长禾**公**依X向*排水**公***水*。后*排水**公***禾**公**具《往来询证函》,写明“本**公**贵**公**往来账项*示如下:截止日期202XXXX1231,贵**公**491894.20元”,长禾**公**信息证明*误处加盖**,李*海*经*人处签字。2023年7月26日,供排水**公***禾**公**出《律师*》催要水**违约金,至今,长禾**公**依X向*排水**公***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水*同》系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双**应*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X向*告供应*水,被告应*约向*告支*水*。原告提交了供用水*结记录及《往来询证函》证实被告拖欠水*491894.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491894.2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关**约金*标准,原告主张*照合同约定即日5‰标准计*,但该标准约定过高,被告亦主张*违约金*高**以调整,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30%计*。关**约金*算时*,《供用水*同》约定用水*在本月月底前交清本月水*,供水*有***期15日起收取违约金,被告拖欠了2022年4月25日至6月24日期间的水*,原告主张*2022年8月1日开始计*违约金**约定,本院予以支*。本案经*解*效,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有*公***告沧州市某某集团**有*公**水**分公**付水*491894.2元*违约金(违约金*491894.2元*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30%计*至被告给付完毕*日止),限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678元,由被告某某集团(某某)**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3-12-27
  • 最高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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