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南宁*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民申61号
再审申*人(原审被告):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XX律师。
被申*人(原审原告):陈XX。
被申*人(原审被告):XX**公*。
再审申*人茹XX因与被申*人陈XX、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庆区人民法*(2023)桂0108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院申*再审。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茹XX申*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驳回陈XX对茹XX的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陈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审判决书所列表1-表6中载明*相***系案涉工程**的支*,茹XX对此也表示不认可,根据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应*陈XX承担举证不能*法*后*。陈XX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除承接案涉那*小学、明*小学两项*工程*分施*之外,其还承揽其他项*工程**,在这期间其所承揽的所有*程**都*在高*混同,无法*分,而且原审中陈XX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示的很多材料费、劳*费*支*并非是用于*涉那*小学、明*小学两项*,其无法*明****是用于*涉项*。另外,《建设工程*部承建劳*合作合同》的时*为 2017年12年18日和2018年1月8日,案涉两工程**的竣工时*为2019年8月29日,故案涉两工程**的施*期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8月29日,原审判决书将表 1-表6中存在的多笔在此时*点期间之外的支*也列为那*小学、明*小学两项*的支*明*错误。二、案涉工程**业主单*已经*XX**公**理结算,XX**公**经*相**项**给对应*材料商***方,业主单*并无拖欠合同款项,茹XX和XX**公**不存在拖欠陈XX款项*情形。三、一审法*使用法*错误,《建设工程*部承建劳*合作合同》中约定,陈XX承建案涉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果存在亏损则应*陈XX自己承担,即使需要按照实际支*折价补偿也应*案涉项*业主方*行补偿,原审判决由茹XX对陈XX进行补偿,这完全*错误的。《建设工程*部承建劳*合作合同》中第四条明*约定,陈XX承建案涉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于*同约定,故如果存在亏损则应*陈XX自己承担。同时,案涉两项*业主单*与茹XX或者XX**公**间的施*合同以及申*人茹XX与陈XX签订《建设工程*部承建劳*合作合同》因违反法*规定而无效,陈XX虽然没有*接与案涉项*业主单*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案涉项*施*,其与业主单*形成*事实上的法*关*。四、原审判决陈XX因本案支*的律师***由茹XX承担没有*实依据和**依据。本案中,《建设工程*部承建劳*合作合同》中并没有*律师**承担有*任**定,现行法*和****对此也无任**定,故原审判决律师**茹XX承担没有***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两审终*制是我国*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提起上诉,通*二审程*寻求权**济。即当事人首先应*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常*救济程*,通*民事一审、二审程*寻求权**救济,在穷尽常*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误的,可以向*民法*申*再审。再审审查**是民事诉讼法*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救济途径后*特殊救济程*。对于*依法*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为其提供特别*济机制,否则将使特别*济程*异化为普通**,这不仅是对诉讼权**滥用和*司**源的浪费,也有*两审终*制的基本制度和*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茹X已签收了原审判决。因双**事人在法*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23年9月1日发生法*效力。现茹XX又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与己方*前的处分行为相*,本院不予支*。此外,茹XX提交的那*小学项*付款明*表等不属于*案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茹XX的再审申*不符*《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定的情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茹XX的再审申*。
审 判 长 刘**
审判员孟*
审 判 员刘*龄
二〇二四年*月十日
法*助理罗XX
书记员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