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外民事关*法*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当事人没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事人经***地法*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的规定,因案涉货物的交付及款项**均发生于*国*内,故本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中华*民共和***作为解*争议的准据法。另,《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案涉买卖合同关*的成*虽然发生在民法*施*前,但争议事实延续至今,故本院依法*用民法*的相**定对于*案纠纷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蓝*皮*账单》《还款计*书》等证
据,据此证实其已向*被告交付了价值人民币XXX元*头层蓝*公**,且经*对账,两被告确认上述货物不存在质量等方*争议,尚*货款人民币XXX元。在两被告未提交相*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本院结合上述证据所载明*收货人信息及欠款人情况,认定两被告尚*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X元。因两被告未依照《还款计*书》的约定按期支*货款,已构成*约,故原告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理据成*。《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
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者该违约金*计*方*,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可以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标准计*;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逾期付款损失。"本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两被告的违约情形、过错程*等因素,
认定逾期付款利*以人民币XXX元*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为标准,自首期应*款项*期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计*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告主张*还1600张*羊*、400张***、538张****皮*1588张*牛**皮。《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现有*据未能*现前述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具体信息,也未能*证证实相**物与《蓝*皮*账单》中所载货物如何*应;同时,原告亦无法**该货物的现存状况,故本院对于*告的该项*讼请求不予支*。
两被告经*院依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民共和**外民事关*法*适用
法》第四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告支*货款人民币XXX元*逾期付款利*(以人民币XXX元*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为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