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2)新 2X01 民初XXXX号
原告:XX,男,1XX2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倪XX,女,1XX0年10月1X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XX,男,1XX3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新XX律师。
被告:白XX,男,1XXX年2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XX、XX、倪XX与被告白XX林*承包*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X、倪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双**订的《XX林*XX园艺站经*承包*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原告承包*园期间各项*款2X,XXX.X元、资金*用期间的利*损失X,X0X.1X元(自201X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X月31日,2022年X月1日之后*利*按年**XXX利*本清 );合计 32,XXX元;3、本案保全*、保全*险费*被告承担:X、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XXX年1月X日,原、被告签订《XX林*XX园艺站经*承包*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告XX园艺站12.3 亩红*园,承包*限 30 年,自 200X年1月X日至203X年1月X日,并按双**定标准上交果品,在未交水*前每年**费*照每亩X0元*纳,开始交果后**费*照每亩每年 10 元*纳(详见合同)。被告自 201X年*未上交果品、管*费、卫*费*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欠各项**共计 2X,XXX.X元。后**告多次索*,无果,故起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当事人自行和**成*下协议,请求人民法*确认:
一、被告白XX于2022 年X月23 日前支*原告XX、倪XX、XX201X年*2021 年*地承包*、管*费、卫*费*共计2X,X1X元;
二、原告XX、倪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X0X元,减半收取计303 元,由原告尹X、倪XX、XX负担X2 元,被告白XX负担2X1 元。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