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2)新 2X01 民初XXXX号
原告:XX,男,1XX2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倪XX,女,1XX0年10月1X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原告:XX,男,1XX3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新XX律师。
被告:白XX,男,1XXX年2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原告XX、XX、倪XX与被告白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X、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XX林场XX园艺站经营承包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枣园期间各项欠款2X,XXX.X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X,X0X.1X元(自201X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X月31日,2022年X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XXX利随本清 );合计 32,XXX元;3、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X、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XXX年1月X日,原、被告签订《XX林场XX园艺站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XX园艺站12.3 亩红枣园,承包期限 30 年,自 200X年1月X日至203X年1月X日,并按双方约定标准上交果品,在未交水果前每年管理费按照每亩X0元交纳,开始交果后管理费按照每亩每年 10 元交纳(详见合同)。被告自 201X年起未上交果品、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各项费用共计 2X,XXX.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白XX于2022 年X月23 日前支付原告XX、倪XX、XX201X年至2021 年土地承包费、管理费、卫生费等共计2X,X1X元;
二、原告XX、倪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X0X元,减半收取计303 元,由原告尹X、倪XX、XX负担X2 元,被告白XX负担2X1 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