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2)新 2X01民初XXX0号
原告:XX,男,1XX2年X月2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倪XX,女,1XX0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XX,男,1XX3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XXX。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新XX
律师。
被告:何XX,男,1XXX年12月2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XX、倪XX、XX与被告何XX*承包*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被告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倪X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双**订的《实XX场兴XX艺站经*承包*同书》;2.判令被告支*承包*园期间各项*款22,X1X.X元,支*资金*用利*2,00X.X元(自2XX1月1日起至2022年X月31日止,2022年X月1日之后*利*按年** XXX利*本清),合计2X,X2X.X元;3.本案保险费、保全*险费*被告承担;X.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1XXX年1月X日,原、被告签订《实XX场兴XX艺站经*承包*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告兴XX艺站1X.X亩红*园,承包*限30年,自 2002年1月X日至2031年1月X日止,并按双**定标准上交果品,在未交水*前每年**费*照每亩X0元*纳,开始交果后**费*照每亩每年 10 元*纳。被告自2XX*未上交果品、管*费、卫*费*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欠各项**共 22,X1X.X元。原告多次向*告追要未果,只能*至法*,请
求依法*决。何XX辩称:签订的《实XX场兴XX艺站经*承包*同书》约定的甲方(发包*)是阿XXXX艺站,原告三人不是本合同的约定主体,无资格向*告主张**各项*款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并对证据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2020)新 2X01 民初 13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1)新 2X民终XX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2)新民申 1X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名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生效法*文*已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被告称合同是园艺站与我签的,与原告无关。对已生效的法*文*,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具有*明*力。
2.原告提交《离婚登记审查*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土地开发承包**合同》,用以证明XX系XX、倪XX的儿子,XX、倪XX在协议离婚时*定包*本案果园在内的承包**权*得收入归*人按比例所有,故三名原告具有*体资格。被告称这是原告家*,与我无关。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诉争事实关*,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实XX场兴XX艺站经*承包*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1XXX年1月X日签订合同,双**定值亩数、上交果品、交纳管*费、生活设施**违约责任*行了约定。被告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是每年*多少,不是每亩交多少。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具有*明*力。
X.原告提交证明X份,用以证明2XX*2021 年*间当地灰枣上交的单*,原告以此计*的承包*。被告认可上交部分,但不认可上交标准。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具有*明*力,
X.原告提交自行制作的 2XX*2021 年*XX艺站承包**费*算表,用以证明*告在此期间的承包*、卫*费、管*费*费*未缴清。被告称上交标准不认可。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分析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及经*查*认的证据,本院查**件事实如下:
原告XX、倪XX原系夫妻关*,1XXX年X月1X日,原告XX与阿克苏*区实XX场签订《土地开发承包**合同》,承包*垦阿克苏*区实XX场XX、XX之间的1200亩土地。1XXX年1月X日,双**订《阿克苏*区实XX场兴XX艺站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发包*):阿XXXX艺站,乙方(承包*):何XX,身份证号:XX2X2X1XXX122X0010.…甲方*兴XX艺站2002 年*值 1X.X亩红*园承包*乙方**。承包*限30 年*从 2002年**五日起至 2031年**五日止。1. 乙方*包*XX艺站土地,根据规划定植红*,乙方*承包*享有**使用权*完成*交指标后*余*品收益*……1X.乙方*交承包**费*未交水*之前每年*亩按X0元**方*纳,开始交水*后*亩每年*纳 10 元,当年*交纳管*费*分之一,年*交纳管*费*分之一,剩余**费*须*当年*月底交清,不得拖欠,违者终*合同。果品上交时*从*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红*直径1.X厘米*上。甲方*责销售。经*方*术人员验收,如合格果品不够者,可按当年*场一级果品价格算付款,负责按违约处理,并终*合同,责任*负……2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 30年*有*,有*期 30年。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执一份,监督**一份……审核盖*:新疆阿克苏*区实XX场兴XX艺站”原告倪XX、XX在上述合同的甲方*签字,被告何XX在乙方*签字捺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区XX在合同多处加盖**。该合同后*有《各年*果林*植面积及上交指标》,载明:200X年*交X0公*、200X年*交XX公*、200X年*交X0 公*、200X年*交120 公*、200X年*交1X0公*、2010年*交1X0公*、2011 年*交 1X0 公*、2012 年*交 220 公*、2013 年*交 220 公*、2XX*交2X0公*、2XX*交2X0 公*、2XX*交32X公*、2XX*交32X公*、2XX*交X00 公*、2XX*交X00 公*、2020年*交XX0公*、2021年*交X00公*、2022年*交XX0公*……以及《本合同上交指标》载明:200X年*值亩数为X亩,200X年*值亩数为2.X亩;2011年*告上交承包*1X,X3X元(1X.X亩x1X0 公*xX元),2012年*告上交承包*1X,0X1.2元(1X.X亩x1X0公*xX元);备注上交产品后*亩交10元。原告称上述上交标准与被告口头达成,此后*照《各年*果林*植面积及上交指标》顺延。
自2XX*至2021年*,阿克苏*区实XX场、阿克苏XX**公**别*具“阿克苏*区实XX场(阿克苏XX**公*)2XX*2021年*枣(红*)上交核算价”的证明,核算价分别*2XX1.X元**、2XX0.X元/公*、2020年0.X元/公*、2021年0.X元/公*。
2XXX月2X日XX与倪XX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XX社区XX南路*XX艺站的1X00亩土地承包**入除去开支 20%归*XX、20%归XX所有、X0%归XX所有。
本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议的焦*为:1.原告尹X、倪XX、XX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原告主张*欠款是否有*实及法*依据。
关***一,1.根据双**订《阿克苏*区实XX场兴XX艺站合同书》显示甲方(签字)处为原告倪XX、XX手以及审核盖**注为新疆阿克苏*区实XX场兴XX艺站,并加盖*该园艺站的公*。该事实与原告诉称“实际发包*为原告个人,填写阿XXXX艺站及加盖*公**为了便于**”能*相*对应;2.被告认可已向*告方*纳了部分年*的承包*;3.三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类案中已为生效法*文*所确认;X.三名原告对案涉土地的经*权*收益*处分并不违反法*规定,应*有*。故原告XX、倪XX、XX的诉讼主体适格。关***二,1. 双**同中约定被告以上交一定数量果品的方*向*告缴纳承包*,但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支*货币的方*替代履行上交义务,符*交易**:2.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上交 2XX(含2XX)之前的各项**。2011年*交纳的费*为1X,X3X元*以合同约定定值亩数1X.X亩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200X年*交标准(1X0公*)计*。2012年*交纳的费*为1X,0X1.2元*以合同约定定值亩数 1X.X亩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2010年*交标准(1X0公*)计*。2013 年*2021年*承包**计*标准以此类推。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红*果园承包*交指标标准”如“200X年*应*1X0公*、2010 年*应* 1X0公*”即为全*上交的公*数,并非每亩上交的公*数。本院认为,首先每年*亩上交的公*数符*土地承包*场的交易**,其次被告已按照上述上交标准连*交纳了X年*承包*,始终*持异议,被告的抗辩有*诚实信用,再次从*院审理的(2022)新 2X01 民初XXXX号原告XX等三人与何XX*承包*同纠纷一案发现,合同所附的上交指标完全**,如承包*亩数不同,上交数量却相*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原告的计*标准符*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阿克苏*区实XX场、阿克苏XX**公**别*具“2XX*2021年*枣(红*)上交核算价”证明*上交年*红*价款与当地农*上交红*价格一致,故本院对原告以此价格折算承包**观点予以采信:X.原告主张**费*年1XX元(10 元x1X.X亩)符*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X.原告主张*卫*费***据,本院不予支*;X.关**金*用利*,因承包*同未约定承包**付款时*,原告亦未能*供证据来证明**张*上述费*,故本院认定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算,现计*如下:以 2XX*2021年*包*(含管*费 )合计 21,X3X.X元(X,2XX.X元+3,XXX元+X,XX1元+X,XX1 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X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XXX%,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X.关**告诉请解*双**订的《阿克苏*区实XX场兴XX艺站合同书》,本院根据合同签订时*、年*,被告可能*投入、产出,红*价格的市场波动,被告的违约情形等,认定案涉合同不符*约定解*及法*解*的条件,对该诉请,本院不子支*:X.关**全**,因原告未能*交证据对其诉求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
君子戒自欺,求自谦。本院劝诚被告何XX,多一些诚信,少一些套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XX、倪XX、XX支*承包*、管*费21.X3X.X元*资金*用利*(自2022年 12月1X日起,以未付款金*为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XXX%,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倪X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11 元,减半收取 20X元,由原告XX、倪XX,XX负担20 元,被告何XX负担1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区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