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当事人信息
- 原告:沈X、马X、郭X、沈X。
- 被告:上海XX**公*、江*XX**公*。
- 第三人:泰州XX**公*、东XX**公*。
- 原告诉求及理由
- 诉求:确认上海XX**公**江*XX**公**署的《股权*让协议》及股权*让行为无效;江*XX**公**泰州XX**公* 100% 股权*复登记至上海XX**公**下;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 理由:上海XX**公**让泰州XX**公**权*经*分之二以上有*决权*东*意,违反**公***。江*XX**公***无有*股东*决议,仍零对价受让股权,双**成*意串通,损害原告股东**。
- 案件事实查*:2020 年,江*XX**公*、上海XX**公**泰州XX**公**订《股权*让协议》,约定股权*让款及债务承担等事项。江*XX**公**约定支* 700 万**上海XX**公**定的XX**公**户。上海XX**公**东**四原告和*XX、XX光电**公*,其曾**泰州XX**公**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权*更。
- 争议焦*及法*认定
-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四原告认为权**侵害,有**起诉讼,主体适格。
- 是否应*中止审理:应*审查**XX**公**否善意,而非中止审理。
- 案涉《股权*让协议》是否无效:江*XX**公**购股权*进行了审计、评估,支*合理对价并承担风险,且上海XX**公**交了股东*决议,江*XX**公**善意取得股权,协议有*。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沈X、马X、郭XX、沈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