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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X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笪**,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句容*。

上诉人贾XX、窦**因与被上诉人贾XX、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泰州市XX人民法*(2020)苏12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泰州市XX人民法*(2020)苏12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泰州市XX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贾XX、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以退回。

审 判 长:沈XX

审 判 员:丁XX

审 判 员:程 岚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助理:严XX

书 记 员:袁XX


  • 2021-12-2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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