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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关系尤为复杂,厘清事实,划清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详情

兰州新XX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甘 0191 民初**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甘*省皋兰县**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甘*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19** 年**月 **日出生,住兰州市兰州新XX**室。

被告:周X,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兰州市兰州新XX。

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周XX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院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原告代为偿还的房*贷款本息 92057.32 元(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332057.32 元*抵原告尚*支*的购房* 240000 元):2.判令被告向*告支*房*维修费 8304.8 元、取暖费 7418.74 元、物业费 7845.28 元、契税 7144.8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第二项*讼请求中取暖费 7418.74 元**初装费2160 元、房*面积差价 1848 元、收取取暖费 3410.74 元,暖气过热费 1418.7 元。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位于*州新XX**的房*出售给原告,房*成*价 590000 元,首付款为 350000 元。合同签订后*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告支*了 350000 元*付款,但二被告未按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过户手续,原告无奈遂诉至兰州新XX人民法*,法*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的过户手续。但因本案涉案房*已抵押给中国XX银行且银行按揭贷款尚*还清,故原告为尽快办理过户代二被告提前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 332057.32 元,折抵掉原告尚*支*的房*尾款 240000 元,二被告还应**告支* 92057.32 元。又因在双**订《房*买卖合同》之前涉案房*尚*物业费、取暖费、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告亦代二被告支*,因此该费*也应*二被告承担。赵XX辩称,房*维修费*不承担,其与原告在房*协议上约定后*的费*由原告承担,取暖费*本人只承担一年*,后*的其没有*住,不承担。物业费*承担 30%,跟物业经*沟通*好多次,在其被刑事羁押前房*还有*些物品,不知道家*是否收到。房*其没有**,维修费、初装费、契税及房*差价都*承担。周XX未答辩。

本院经*理查**实如下:赵XX、周XX系夫妻。2016 年11 月 10 日,周XX与兰州**投资**有*公**订《商*房*卖合同》(编号:GF-**00—**71),购买兰州新XX**广***号房,并约定交房**为 2018 年8 月 31 日。该房*具备交房*件后,兰州**投资**有*公**出交房**,但周XX未办理收房*续,亦未办理房*产权*。2020 年 9 月 10 日,赵XX、周XX(甲方)与张XX(乙方)签订《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出售给张XX。合同约定房*售价 59 万*,其中合同第三条房*款与付款方*约定:房*价款乙方*照分期付款形式支*给甲方。(1)甲、乙双**意,乙方*本合同签订之日支*给甲方 350000 元,作为乙方*买甲方**的首付款。(2)乙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甲方**价款 240000 元。(3)在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相**户手续办理完毕*,乙方*次性支*剩余**。甲方*收到房*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相**续过户给乙方。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发商*房*日起正式交付房*为乙方*用,甲方*证交付给乙方*房*为空*。办理房*交付、产权*相**续应*缴纳的相***,概由乙方*照国**定承担。合同签订后,张XX支*房*首付款 350000 元。因赵XX、周XX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并交付给张XX,张XX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1)甘 0191 民初 33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XX、周XX配合办理房*过户后*,并于*户当天交付房*,支*迟延交房*约金。另查*,因案涉房*在中国XX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未还清,为办理房*过户手续,张XX代赵XX、周XX提前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 332057.32 元,折抵掉其应**的房*尾款 240000 元,赵XX、周XX应*返还张XX 92057.32元。再查*,因周XX未办理收房*续,故向*X*交付房*时,张XX代缴了收房***向*州**投资**有*公**纳的房*维修费、物业费、首次取暖费、初装费、契税等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买卖合同》、(2021)甘 0191民初 3352 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费*票据、当事人陈*及庭审笔录。上列证据经*院组织举证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张XX与赵XX、周XX因买卖案涉房*产生的超付房*、维修费、暖气费*相***而引发的争议,故本案案由应*为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房*买卖合同》系赵XX、周XX与张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双**事人均应*守合约。本案中,张XX为办理房*过户手续,代赵XX、周XX一次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332057.32 元,折抵应**的房*尾款240000 元,赵XX、周XX应*返还张XX 92057.32 元,赵XX对此事实无异议,张XX的该项*请具有*实及法*依据,本院依法*以支*。其次,张XX主张*代缴的交房*产生的维修基金、初装费、物业费、暖气费、契税等,赵XX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合同中约定“办理房*交付、产权*相**续应*缴纳的相***,概由乙方*照国**定承担。”因案涉房*系二手房*卖,故存在两次交房*过程,一是基于*州**投资**有*公**周XX之间的商*房*卖合同约定,由兰州**投资**有*公**为开发商**X*交付房*,二是周XX收取房*后*据其与张XX达成*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而案涉《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交付”应*理解*赵XX、周XX向*X*交付房*,并非兰州**投资**有*公***X*交付房*,故只有*赵XX、周XX向*X*交付房*时*生的费*,根据合同约定,才应*由张XX承担。周XX自兰州**投资**有*公**收房***纳的相***,根据相***规定,应*由周XX承担。根据兰州**投资**有*公**具的情况*明*知,案涉房*于 2018 年9 月 1 日达到交房*件,周XX收取房*必须*缴纳住宅专项*修基金 8304.8 元、首次取暖费 3410.74 元、房*契税 7144.8 元、初装费 2160 元,以上费*均由张XX代为缴纳,赵XX、周XX应*返还。关**业费、暖气过热费,案涉房*达到交房*件后,周XX未收取房*,也未按照《房*买卖合同》约定向*X*交付房*及办理过户手续,经*X*起诉,法*判决赵XX、周XX交付房*、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直到 2023年**才交付张XX。赵XX、周XX未依约交房*在过错,故在张XX并未实际居*使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 7845.28 元(已减免30%)、2019 年*至 2022 年*的过热费,经*院核实为 1318.7元,亦应*由**、周XX承担,现张XX代缴,赵XX、周XX应*返还。关***面积差价,因房*实际面积增加的利**张XX享有,故该笔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周XX经*院公*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本院依法*席*决。

综上所述,张X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XX、周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张XX超付的房*价款 92057.32 元;二、赵XX、周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张XX代缴的住宅专项*修基金 8304.8 元、首次取暖费 3410.74 元、房*契税 7144.8 元、初装费 2160 元、物业费 7845.28 元、暖气过热费 1318.7 元,合计 30184.32 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756 元、公*费 400 元,由赵XX、周XX负担 3144 元、张XX负担 1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务当事人应*按期履行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为执行通*,被执行人应*如实申*财产。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取限制高*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享有***事人应*在法*期限内申*强*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2024-10-1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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