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曲阜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山**XX,住所地济南市
法*代表人:孟X,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该院疼痛科医师,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孔X与被告山**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和*XX、被告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和*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孔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XX赔偿医疗 费73584.42元、护理费19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0元、营 养*10800元、交通*5000元、残疾赔偿金332317.6元、鉴定 费23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6元、 复印*200元,共计536030.02元,要求山**XX按照60% 的比例承担责任;2、判令诉讼费*山**XX承担。事实和* 由:孔X2019年1月8日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入住山**XX处 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9年1月10日由该 院疼痛科行L3/4 椎间镜下髓核摘除+纤维环成*,术后*X出现 肌力下降、无法*走,该科室给孔X进行了相**治疗但是没有*转。2019年1月25日山**XX将孔X由疼痛科转入东*脊柱外二科,行腰椎后**压植骨融*内固定术。孔X于2019 年1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脊髓不完全* 损伤、腰椎微创术后、糖尿病”,出院时*能*立行走。2021年 9月9日经*海*家***定中心出具的司**定意见书认定山 东*立医院对孔X的诊疗过程*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孔X的损害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山**XX对造成*X伤害 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孔X曾*次与山**XX协商*偿未果。
综上,为维护孔X的合法**,特向*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孔X的诉讼请求。
山**XX辩称,1、孔X2019年1月8日在山**立医 院处入院时*下肢肌力三级至2019年8月27日在曲阜市人民医 院出院后*力恢复至5级-,然而进行鉴定检查**留右下肢肌力三级,因此,首先应*明*孔X的损害后*。2、孔X在出院后* 多次在我院进行就诊,由我院康*科范XX主任*导下在当地医 院进行康*治疗,曲阜市人民医院2019年8月27 日的恢复至5 级-的情况*在我院的指导下进行。因此,为了明*孔X的损害后 果及过错程*,我院向**申*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8日,孔X入住山**XX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9年1月10日,孔X在该院进行了L3/4椎间孔*下髓核摘除+纤维环成*术,2019年1月25日,孔X在该院进行了腰椎后**压植骨融*内固定术。2019年1月31日, 孔X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脊髓不完全*损伤3、腰椎微创术后4、2型糖尿病。
在起诉前,孔X就山**XX对其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错,与其损害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以及原因力大小申*进行司**定,同时*其伤残等级、营养*限、护理期限及人数、后*治疗项*及费*一并申*进行司**定,本院依法*托上海*家***定中心就上述事项*行司**定,该中心于2021年9月9日出具沪润司*【2021】临鉴字第89号司**定意见书,其中,“五、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山**XX对被鉴定人孔X的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和*足:(1)入院诊断不全*准确;(2)未尽到谨慎*意义务,不排除L3/4 椎间孔*下髓核摘除+纤维环成*术中操作欠细致,损伤到神经;(3)发生神经*伤的手术并发症,相**查、诊断和*疗措施*及时*位。被鉴定人孔X的损害后*为椎间孔*下髓核摘除+纤维环成*术后*生了脊髓不完全*损伤的手术并发症,以及为治疗该并发症延长的治疗时*,增加的治疗费*和*者的疾病痛苦。医方*在的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孔X的损害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综合患者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和*方*医疗过错等因素, 建议山**XX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一)山**XX对被鉴定人孔X的诊疗过程 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孔X的损害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二)被鉴定人孔XX髓神经*伤,遗留右下肢单*瘫(肌力III 级以下)构成*级伤残。(三)被鉴定人孔X2019年1月25日行腰椎后**压植骨融*内固定术后*营养*90日,护理期150日,护理人数建议1人。(四)被鉴定人孔XX*治疗,目前为临床稳定情形,后*无需特殊处理。孔X当庭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山**XX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议,上海*家***定中心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后***XX申*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质询。
本院认为,原《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山**XX对上海*家***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该鉴定中心向*院出具回复函,对山**XX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山**XX对该回复函仍有*议并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该鉴定中心鉴定人李XX出庭接受质询,对山**XX的质询作出答复,并当庭表示坚持上述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山**XX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实充*的证据证实其异议,故对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庭后,山**XX向*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书,申*对孔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不符*应*准许*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山**XX的重新鉴定申*,本院依法*予准许。综上所述, 上海*家***定中心依法*受委托,具备相**鉴定资质,鉴定程*合法,鉴定意见明*具体,对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山**XX对孔X的诊疗过程*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孔X损害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根据上述法*规定,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山**XX的过错程*,本院认为,对于*X合法**的损失, 以山**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宜。
关**X主张*医疗费73584.42 元,其当庭陈*称,其在山**XX住院花**计164802.71元,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为43170.87元;在曲阜市人民医院康*治疗的费*共三次,第一次 费*总额为66343.63元,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为21853.44元,第二次费*总额为27269.42元,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为6067.54元, 第三次费*总额为5612.27元,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为1082.57元; 在济宁*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为1410元。以上费*个人负担部分共计73584.42元。孔X为此提供山**XX住院收费*据1张、加盖****XX住院部结算专用章*山**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费*结算单1 张、该院住院病历复印*(盖**)1 份、曲阜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据2张、该院住院收费*据复印 件(加盖**院财务专用章)1张、该院出院结算费*清单1份、 该院住院病历复印*(盖**)3份、济宁*第一人民医院门诊 收费*子票据2张*以证实。山**XX辩称,对于***XX和*他医院的证据原件均无异议,对于*阜市人民医院第二 次住院出院结算费*清单*示的金*无异议,但是由于*X没有*交原件,对于*销比例不确定,曲阜市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的票据的复印*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责人的签字。本院经*查*为,孔X提交的其在曲阜市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的住院收费*据虽非原件,但加盖**院财务专用公**与该院出具的出院结 算费*清单*明*住院费*额一致,而山**XX对其余*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孔X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算,对孔X主张*医疗费*院按照73584.42元*以认定, 由山**XX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36792.21元(73584.42*50%)。
关**X主张*护理费19482元,其当庭陈*称,根据鉴定意见,其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护理期150天,护理人数1人,其儿子徐X对其进行的护理,按2020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42329元,42329元/365天,每天按115.97元*张,护理时*按168天主张,金*为19482.96元,其按19482元*张。其为此提交户主姓名为徐XX的常*人口登记卡索*表及徐X的常*人口登记卡复印*予以证实。山**XX当庭辩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理费*计*标准同意按上述标准115.97元/天计*,对于*理期限应*按鉴定意见150天计*。本院经*查*为,孔X的护理期限应*鉴定意见为准,为150日,孔X按168天主张*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理费*计*标准,孔X按每天115.97元*张,山**XX对此亦无异议, 故对孔X主张*该计*标准本院予以采信。经*算,对孔X主张*护理费*院按照17395.5元(115.97*150)予以认定,由山**XX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8697.75元(17395.5*50%)。
关**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0元,其当庭陈*称, 其共住院198天,每天按100元**,共计19800元。山**XX当庭辩称,其认为应*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孔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100元**。本院经*查*为,根据上海*家***定中心司**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分载明*内容,因山**XX的医疗过错导致孔X治疗并发症治疗时*延长,应*2019年1月25日起计*住院伙食补助费,孔X自2019 年1月25日及之后*院共计182天,其主张**标准为每天100元**法*规定。经*算,对孔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院按 照18200元*以认定,由山**XX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 承担9100元(18200*50%)。
关**X主张*营养*10800元,其当庭陈*称,营养*限鉴定意见是手术后90天,其计*了108天,按100元*天的营养*助计*。山**XX当庭辩称,营养*应*鉴定意见90天计 算,计*标准应*每天30元**。本院经*查*为,孔X的营养*限应*鉴定意见为准,为90天,其主张*照每天100元**标准过高,应*照每天50元**。经*算,对孔X主张*营养** 院按照4500元(90*50)予以认定,由山**XX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2250元(4500*50%)。
关**X主张*交通*5000 元,其当庭陈*称,其主张*交通**其出院后*曲阜、济宁*康*检查*交通**,没有*据提交,请法*酌情处理,按5000元*张。山**XX当庭辩称,交通**张*高,同意按照500元*行支*,请法*酌情处理。本院经*查*为,孔X治疗、复查、亲属进行护理等支*的交通**因本次侵权*为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情予以处理,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对其主张*交通**院酌定为2000元,由山**XX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1000元(2000*50%)。
关**X主张*残疾赔偿金332317.6元,其当庭陈*称, 根据伤残鉴定其构成*级伤残,按上年*山**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43726元*19年*40%的系数得出332317.6元,要求山**XX按60%的比例赔偿。山**XX当庭辩称,不同意按上述伤残等级进行赔付,对孔X主张*残疾赔偿金*计*标准 43726元*及赔偿年*19年*没有*议,但是患者在2019年1 月8日到山**XX进行住院治疗时,其自身的伤残等级就已经*九级伤残,该部分的损害并不是由于***XX的诊疗行为导致的,即使依据鉴定意见,损害后*也仅仅是从*院后*出院时*就是九级至七级之间的损害。本院经*查*为,司**定意见书“五、分析说明(四)伤残等级评定”部分载明: “被鉴定人孔X行L3/4 椎间孔*下髓核摘除+纤维环成*术,术后*现双*肢肌力下降,浅感觉减退,小便障碍,给予腰椎后**压植 骨融*内固定术,术后*次住院进行康*治疗。目前患者右下肢感觉减退,以右小腿和*足明*,右大腿肌力IV 级,右小腿肌力 IV-级,右足肌力II 级,存在右下肢单*瘫(肌力II级以下)。 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分级》(五部门联合公*,2017年1月 1日起施*)第5.7.1.6)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孔X右下肢单*瘫 (肌力II 级以下)构成*级伤残。根据病历材料记载:患者2019 年1月8日到山**XX住院治疗时*院查*见其右侧下肢浅 感觉减退,右侧晦背伸肌力II 级,存在右足大部分肌瘫(肌力 III级以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分级》(五部门联合公*,2017年1月1日起施*)第5.9.1.6)条之规定,符*九级 伤残的范*。”。根据上述司**定分析意见,在入院治疗之时, 孔X身体状况*经**九级伤残的范*,经***XX治疗后, 孔XX髓神经*伤,遗留右下肢单*瘫(肌力II级以下)构成 七级伤残。故山**XX仅应*孔XX级至七级伤残之间的损失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残疾赔偿金。关**XX级至七级伤残之间的损失如何*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如果单*的用七级伤残减去九级伤残,实质上还是按照九级伤残予以赔偿, 这既与鉴定意见不符,对孔X也有*公*;如果直接按照七级伤残界定损失,也存在与本案具体案情不符*对医方**公**问题。因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和*案的具体案情,参照八级伤残的标准界定孔XX级至七级伤残之间的损失更为公**理。孔X以2020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43726元*为 计*标准,不违反法*规定,且山**XX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孔X定残时*年*61周*尚*满62周*,依法**照19年**残疾赔偿金。经*算,对孔X主张*残疾赔偿金 本院按照249238.2元(43726*19*30%)予以认定,由山**立医 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124619.1元(249238.2*50%)。
关**X主张*鉴定费23850元,其提交上海XX**公**具的鉴定费*票1张*以证实。山**XX对此无异议。本院经*查*为,孔X该项*张*法**,应*支*, 故对其主张*鉴定费*院按照23850元*以认定,由山**立医 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承担11925元(23850*50%)。
关**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当庭陈*称, 因其构成*级伤残,致使无法*立进行活动,目前仍需有*照顾,才勉强*以行走,对其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没有*据提交,按50000元*张,要求山**XX按60%的比例赔偿,数额为30000 元。山**XX当庭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度过高,即使按鉴定意见书也是九级至七级的两个伤残等级的损害,根据山**关**神损害赔偿的相**定,应*按2000元*行计*。不同意按60%赔偿。本院经*查*为,孔X因本次侵权*为造成*害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其主张*神损害抚慰金**法*规定,但其主张*金*过高,综合考虑医方*错程*、损害后*以 及法*侵权*因素,对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院酌定为15000元。
关**X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996元,其当庭陈*称,其出院后*于*动不便,从*上购买了座便椅花*298元、充*全*轮椅花*698元,购买后*于*有*时**开具发票,所以只能*图证明,并提交手机截图打印*2张*以证实。山**XX当庭辩称,对这2张*图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根据患者的状态完全*以自理,对其该项*张*认可。本院经*查*为,孔X提供的网络购物截图打印*无法*实相***系孔X购买并用于*因本次侵权*为造成*伤的恢复,且山**XX对该2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该2份证据不予采信。孔X该项*张*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关**X主张*复印*200元,其当庭陈*称,根据其在山**XX、曲阜市人民医院、济宁*第一人民医院复印*案、用药清单*实际情况*行主张,没有*据提交。山**XX当庭辩称,对于*项*张*予认可,孔X没有*交证据。本院经*查*为,孔X没有*交证据证实其因复印***历等支*复印**数额,且其该项*张*不属于*身损害赔偿的法*赔偿项*, 其该项*张*据不足,且山**XX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
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 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以及相***、司***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医疗费36792.21元;
二 、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护理费8697.75元;
三、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
四、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营养*2250元;
五、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交通*1000元;
六、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残疾赔偿金124619.1元;
七、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八、被告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孔X鉴定费11925元。
九 、驳回原告孔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计3062元,原告孔X负担1069 元,被告山**XX负担1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