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922民初895号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夏XX,南江*长赤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XX与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用简***,由审判员岳XX独任*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被告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夏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何XX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经*介绍相*,2015年2月12日双**照农*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活,2015年3月11日在南江*XX补办结婚登记。双**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生纠纷,原告3月份去西安*工长期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原告经**系不上被告,被告也于*年*诉离婚,原告为家*着想给了被告很多机会,但现在经*半年*时*双**不能*一起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提出的彩礼7万**证据支*,不予返还。现诉讼原告来院,要求:一、解*双**婚姻关*;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夏XX辩称:原告同意返还彩礼被告就同意离婚,不返还彩礼就不同意离婚。
经*理查*: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经*介绍相*,同年2月12日双**照农*风俗举行婚礼后*始同居*活。2015年3月11日在南江*XX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子女。双**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生纠纷,被告夏XX于2015年*诉,要求与原告离婚。2015年10月27日,南江*人民法*作出了(2015)南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夏XX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的婚姻关*仍然没有*到缓解,双**居*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2015)南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证人马X、何X、夏X书写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生纠纷,被告夏XX曾*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夏XX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婚姻关*仍然没有*到缓解,双**居*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XX与被告夏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岳XX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