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滨律师*XX成*代理常X期货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高*博律师 时*:2025年04月29日
律师*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XX与被告P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高*博律师*理原告XX。
被告P主张***诈可撤销除斥期间一年,还有*货浮动盈余*等相**货知识。本案是需要大量期货相**识储*的。该案件均被高*博律师*一推翻,最终**肯定了高*博律师*张,支*原告全*诉讼请求.
案情简*
2020年XX与P通*朋友相*。2022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所在期货**公**立期货账户,P接受XX委托,双**微信聊天方*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双**定收益*成*XX70%,P30%。同日,XX将其在期货**公**立的期货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告知P,P将账户密码更改后*告知XX密码,账户期初金*为51.836.77元,此后*P直接使用XX账户进行交易*作。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XX累计**户入金1,548,147.6元*金2,500,142.64元,XX累计*P支*614,000元。根据双**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资金*账表能*认定,P在操作账户期间,仅在交易*利**知XX并将出金**告知XX,XX按约定支*出金**的30%价款给P,而在交易*损时,P并未告知XX。而XX通*微信要求P告知账户密码,P未告知。2023年9月15日XX要求P出金 20万,P告知其账户剩余**1.4万,并按XX要求将账户密码告知XX,此时*户期末金*14,288.21元。XX现起诉至法*要求P返其之前支*给被告的盈利*益339.666.06元*利*。
法*审理
法*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时,受托人应*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九条,有*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P在操作XX期货账户期间,仅在交易*利**知XX并将出金**告知XX,而在交易*损时,P并未告知XX,导致XX对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清楚,按P告知的出金**分给其30%的价款,而交易*损的金*由XX自己负担。P隐瞒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为构成*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还XX多分成*部分。具体返还金*为339,666.06元=614,000元-30%x[2,500,142.64元-(51,836.77元+1,548,147.6元-14,288.21元)]。关*P抗辩自XX收回账号后*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本院认为,根据XX诉求及主张*事实与理由,其主张*并非撤销权,故本院对P的抗辩不予支*。关*P主张***定其对XX期货账户的亏损不承担责任,但未提交相**证据证明*在该约定,且根据双**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如P对亏损的交易*承担责任,仅对盈利*交易*30%收取分成,对XX亦不公*,故本院不予支*。关***的计*方*,双**约定违约金、违约损失的计*方*,XX主张*终*委托之日2022年9月15日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利*赔偿其损失,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P于*判决生效后*还XX理财款339,666.06元,并自2022年9月15日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支*利*至款项*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3.197.50元,由P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