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和XX朴朴**公***争议纠纷一案
武**仲*字〔2025〕88号
申*人:刘X,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XX市洪**。
被申*人:XX朴朴网络科技**有*公*。住所地XX市东*湖区慈惠*惠**道767号艾*逊自动变速箱再制造生产项*2号厂房/单*1-2层/号一层4号。
法*代表人:王X,该**公**行董*兼经*。
委托代理人:杨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上列当事人因解*劳*合同发生劳*争议。申*人于2024年10 月25日向*委提交书面仲*申*,请求裁决:1.被申*人支*赔偿 金 2N+2, 共23097元;2.被申*人协助申*人领取失业补助金。经*查,本委于*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指定仲*员李X独任**。本委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庭审理此案,申*人刘X及被申*人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仲*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委查*:申*人于2022年10月1日入职被申*人处,任*
送组长一职。2024年5月29日,申*人通*微信向*申*人发送《补 发加班*资、补缴社保与公*金》,称其因下班*中发生意外受伤入 院,因伤情未恢复申*病假,被申*人于2024年5月1 日因其不满***公**定未经*同意降职,现申*被迫离职,要求被申*人赔付双*辞退金*;在职期间加班**2835小时,要求补发加班*资
45656元;社保未足额缴纳、公*金*数与社保基数不匹配,要求补 齐。2024年10月18日,被申*人向**人出具《离职证明》,载明 申*人于2024年5月28日主动提出解*双***合同关*。申* 人未对降职、加班*事实举证。
以上事实,有*审笔录、当事人陈*、劳*合同、《补发加班* 资、补缴社保与公*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违法**劳*合同是指用人单*在没有*法*由或 违反法*程*的情形下单***劳*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没有*据证明*申*人作出了单***申*人劳*合同的具体行为,故不 属于****之情形。申*人要求被申*人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仲*请求,缺乏法*依据,本委不予支*。
被申*人作为用人单*,掌握劳*者相**料应*以配合提供。 申*人要求被申*人协助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仲*请求,本委予以支*,但发放失业保险金*行政给付行为,能*成*申*由失业保 险行政部门依法*批,不属于**争议仲*的处理范*。
经*解*成,现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
第二条、第六条,《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法》第十九条及其他有* 规定,依法*决如下:
一 、被申*人应*本裁决书生效起,15日内提供有**料协助 申*人办理失业保险相**续;
二 、驳回申*人的其他仲*请求。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效力。对生效 的裁决书, 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事人可依法**民 法*申*执行。
仲*员 李 蕊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四日
记录人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