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被不起诉人(原审被告人):凌X,男,
被害人:谢X。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案由:涉嫌强*罪。
办案经*
1.侦查*段:2024年5月6日,凌X因涉嫌强*罪被四川省遂宁*公**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审查*诉阶段:
2025年6月20日,案件移送船山*人民检察院审查*诉。检察院依法*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
辩护人核心策略:李XX律师*焦“暴*行为”的证据链——现场监控缺失、谢X伤情鉴定与陈X矛盾(如“反抗伤痕”未达轻微伤标准),提出“违背妇女意志”要件存疑;同时*交赔偿谅解*,主张*会危*性降低。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5年8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关*充*查,同年9月12日补查*报。
3.不起诉决定:2025年10月10日,船山*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为由,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凌X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对凌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遂船检刑不诉〔2025〕218号)。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236条,强*罪需“以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背妇女意志”。本案中,现有*据(包*被害人陈X、监控录像缺失、伤情鉴定)无法*成“凌X采取暴*手段**发生性关*”的完整证据链,核心要件存疑。
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于*次补充*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经*次退侦后,关*证据(如现场监控、客观暴*痕迹)仍无法*正,符*“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审判人员
四川省遂宁*船山*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裁判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