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421民初XXXX号
民权*人民法*
基本案情:
邹X经*二手车*卖,购买赵X的车*后,还未完成*户手续,赵X的车*被法*强*执行,邹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
先与邹X沟通*解*案件实际情况,掌握了哪些证据,收集未掌握的证据,开始着手递交查**议申*,参加听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赵某名下的豫NXXXXXJ丰**机动车*查*;二、确认豫NXXXXXJ丰**机动车**告邹某所有;三、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崔 某
审判员 刘 某
审判员 李某
法*助理 王某
书记员 冯某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