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 年*日,李X骑行电动自行车*经*施*路**,因路*存在施*遗留沟槽不慎*伤,当日即入医院住院治疗,经*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碎性骨折。后*X就案涉事故向*地水**源局提出情况*映,该局作出书面回复,确认如下事实:事发路**某工程**施*区域,李X摔伤地点为该项*施*埋设管*所开挖沟槽,因施*方*及时*该沟槽进行硬化处理、恢复道路*状,致使路*存在安**患,造成*X正常*驶过程*摔伤。
办案经*: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卷、核实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焦*为案涉侵权*任*体界定及责任*例划分。关**任*体,代理人认为:1. 案涉施*方*道路*开挖地下设施,未依法*置明*警示标志及采取安**护措施,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担侵权*任;2. 案涉项*业主方*施*路**有*查、监督、安***义务,其未及时*查*除路*安**患,存在管*过错,应*担相**偿责任。据此,代理人依法*施*方、业主方*为共同被告向**提起诉讼。关**任*担比例,代理人主张,施*方*履行安**示及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本案开庭审理后,经**主持调解,各方*事人自愿达成*解*议,由被告方*次性赔付原告李X医疗费、误工费*各项*失共计 85000 元,各方*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审理法*:夷陵区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