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常*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江**服饰**有*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住所地江**常*市。
法*代表人:马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江**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告:吴X,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户籍*贵州省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服饰**有*公**被告吴X侵害商*权*纷一案中,原告江**服饰**有*公**原被告双**经***被告已经*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院申*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服饰**有*公***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正当处分,符*有***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江**服饰**有*公**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民币520元,合计*讼费*民币570元,由原告江**服饰**有*公**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