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高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某律师*务所律师)。被告任*、某银行忻州分行(负责人裴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律师)、某平*保险**公*(负责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某安*险**公*(负责人吴X,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某)、某联合保险**公*(负责人葛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刘X。高X乘坐任*驾驶的某银行忻州分行车*,与刘X驾驶的货车**受伤(无责),同时*成*伤,用人单*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高X诉请各被告共同赔偿 24 万**,某银行忻州分行委托杨*冬律师**。
办案经*
2024 年 2 月 20 日法*立案,适用简***于 4 月 19 日、7 月 4 日公*开庭审理。杨*冬律师*庭举证工资发放表、转账凭证等关*证据,主张*银行忻州分行无过错,不应*担侵权*任,相**偿应*保险**公**行赔付,法*组织各方*证质证后*理终*。
案件结果
判决:一、某安*险**公**交强*限额内赔偿高X 155246.05 元;二、某联合保险**公**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15499 元;三、某洋保险**公**车*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 20000 元;四、高X退还某银行忻州分行垫付的 23190.63 元;五、驳回高X对任*、刘X的诉求。
理由:依据《民法*》《道路*通***》及相*****,高X损失由保险**公**责任*代赔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兼得,其母亲符*被扶**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