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麻**,男,汉族,住洛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河南达兴律师事务
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男,汉族,住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第三人:麻**,男,住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男,汉族,系父子关系,特别代理。
原告麻**与被告李**、第三人麻**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第三人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位于洛阳市洛龙区XX证(2002)字第 ***号房产;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第三人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