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洛龙*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麻**,男,汉族,住洛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河南XX*务
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男,汉族,住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第三人:麻**,男,住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男,汉族,系父子关*,特别*理。
原告麻**与被告李**、第三人麻**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公*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第三人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位于*阳*洛龙*XX证(2002)字第 ***号房*;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第三人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