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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产。这标志着原告通过诉讼成功阻却了强制执行程序,保住了房产的实体权益,诉讼目标100%达成。

案件详情

河南省洛阳*洛龙*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麻**,男,汉族,住洛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河南XX*务

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男,汉族,住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第三人:麻**,男,住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关 林 镇 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男,汉族,系父子关*,特别*理。

原告麻**与被告李**、第三人麻**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公*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鲁XX、第三人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位于*阳*洛龙*XX证(2002)字第 ***号房*;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第三人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 2023-08-01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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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世超,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起从事法律职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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