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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赣州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704民初****

原告:**,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省赣 **** 3607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师, 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师, 特别*权。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北京市XX**公*,住所地 **** 911**

负责人:卢*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北京市**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北京市分公(以下简*“**北京XX**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北京XX**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 险金10000元,核减已给付的48000元,还需给付112000元;2、 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5日,原告作 为投保人和*益*,原告之母**作为被保险人,向*告投保了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向*保人签发了《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单》, 保险单*:*****, 约定保险险种:(一)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二)手术诊疗医疗意外 残疾,保险金*45000元;(三)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4月26日00:00起至2021年624日24:00止。2021年4月26日,原告之母**因病赣州市**医院神经*航辅助电生理检测下进行左*蝶骨嵴峭内侧及海*窦*、鞍上占位显微切除术,术后*现脑脊液、脑干*伤等多种并发症,并进行气管*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措施。2021年5月11日,原告之母**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原告之母的诊疗情况*死亡符*《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单》约定的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和*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的给付条件,被告应*依法*约足额给付保险金,但被告只支*了48000元*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诉至法*。

被告**北京XX**公*辩称:1、案涉事故并非保险事故,被保险 人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且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存在过 错,不符*案涉保险单*关**疗意外身故的相**定,其不应* 担赔偿责任;2、双**案涉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就案涉理赔事宜 已经*理完毕,双**其他争议,原告的诉请应*驳回。


经*理查*:**因病于2021年4月22日入赣州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断为中颅底、左*鞍旁占位:脑膜瘤,因需进行神经*航辅助电生理检测下左*蝶骨峭内侧及海*窦*、鞍上占位显微切除术,原告**遂于2021年4月26日以**为被保险人向*告**北京XX**公*投保手术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电子保险单,原告为该保险受益*,《手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保障内容: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给付每150000元,适用手术诊疗医疗意外保险条款;手术诊疗医疗意外残疾给付每人45000元,适用手术诊疗医疗意外保险条款;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给付每人10000元,适用手术诊疗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保险起始时*自被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单约定的神 经*科手术当日进入手术室开始,保险结束**为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准。并发症分项*险金*:(1)术后*生脑脊液鼻(耳)漏3000元(2)术后*静脉血栓行二次手术治疗的3000元(3)非预见性当次住院术后*次或多次使用气管*管*助呼吸3000元(4)术后*出血、感染导致二次手术的3000元(5)术后*血症3000元(6)发生颅神经**,产生饮水*咳、吞咽困难、偏盲、上眼睑下垂、复视、瞳孔*大症状,临床判断不能*复的3000元(7)因手术导致丘*下部、脑干*损后*起应*性消化道出血3000元(8)术后*性肝功能*竭3000元(9)术后*性肾功能*竭3000(10)术后*梗塞行二次手术治疗的3000元(11)术后**、眼球运动障碍不能*复的(术前视力正常)3000元。手术、麻*意外身故最高保险金*150000元,伤残保险责任*高*险金*45000元,并发症保险责任*高*险金*10000元”等内容。《手术诊疗医疗意外保 险条款》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保


险合同载明*手术诊疗时*生医疗意外,并因该医疗意外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特定期间内(若保险合同未约定特定期间的,则该期间视  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 金*给付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保险合同载明* 手术诊疗时*生医疗意外,并因该医疗意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期间内造成《医疗意外伤残给付表》中所列的伤残,保险人按照该 伤残项*在《医疗意外伤残给付表》中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医疗意 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 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保险合  同载明*手术诊疗时*生并发症并在特定期间内达到《医疗意外并  发症给付表》中所描述的临床诊断标准,保险人按照该《医疗意外 并发症给付表》中对应*保险金*付方*给付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 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险责任**。医疗意外指实施*术诊疗  过程*发生的、不能**于*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责任*、由于*者 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产生的难以预料和*范*不良后* 等内容。**术后*2021年4月30日出现病情加重,转入NICU   进一步*疗并予以气管*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并行腰椎穿刺引流  出脓性脑脊液因病情仍无改善,**家*于2021年5月11日放  弃对其医学治疗、自动出院后*日死亡。赣州市**医院**** 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载明:“1、中颅底、左* 鞍旁占位;2、呼吸循环衰竭;3、颅内感染;4、细菌性肺炎、双* 胸腔积液;5、重度贫血;6、继发性血小板减少;7、电解*紊乱;

8、低蛋白*症;9、继发性凝血功能*碍;10、肝功能*全;11、 脑干*能*竭”。赣州市**医院**附属**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原告**2021年5月13日签署中国****保险股份 **有*公**险金*付申*书,索*项*为特约并发症保险二次插管 辅助呼吸¥3000元、伤残保险¥45000元,被告**北京XX**公* 2021年7月7日向*告**支*保险金48000元。后*原、被告 就案涉保险赔偿一事未能*成*致,于*诉至本院。

另查*,根据另案**亲属与赣州市**医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业经*州市****人民法*立案受理后,由赣州市****人民法*依法*托江*求实司**定中心对**人民医院**大学附属**医院为**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错,过错与**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过错参与程*进行鉴定,江*求实司**定中心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赣求实[2022]病鉴字**号《司**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赣州市**医院南昌*学附属赣州医院在为患者郭**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存在因果关系,系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

以上事实有*告依法*交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被告 企业信用信息公*报告、手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出入院记录、  手术记录、检查*告单、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民事判决 书,被告依法*交的手术诊疗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保险金*付申* 书、付款凭证、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 自认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本案的争议焦*为案涉事故是否属于*、被告签订的保 险单*关**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及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所约 定的情形。根据庭审查**事实及相**据,原、被告在** 术前签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保单*签署


不违反相***规定,合法**并有*。根据保单*险起始时*的 约定,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被保险人**是否构 成*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问题。医疗意外指实施*术诊疗过程*发 生的、不能**于*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责任的、由于*者的病情或 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产生的难以预料和*范*不良后*。本案中,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术后*院当日死亡,符*手术诊疗医 疗意外身故情形,现原告以案涉保险事故构成*术诊疗医疗意外身 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理赔义务的诉请,符*相***规定,本院予 以支*。(二)被保险人**是否构成*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 问题。根据**入、出院记录,符*案涉保险单*约定的并发症 情形的仅有*预见性当次住院术后*次或多次使用气管*管*助呼 3000元,原告主张*术后*生脑脊液鼻(耳)漏3000元、因手 术导致丘*下部、脑干*损后*起应*性消化道出血3000元、术后 急性肝功能*竭3000 元*并发症情形因未向**提供充*证据予 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故案涉手术诊疗医疗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付金*应*3000元。关**告辩称双**就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其 已履行完毕*付义务的意见,结合在**死亡后*日即签署保险 金*付申*书,该申*书关***项*等事项*由被告提前打印,  而被告在明*案涉保单*保险人已经*亡的情况*,选择较轻的伤 残保险给付以减轻自身责任,仅勾*索*项*特约并发症保险二次 插管*助呼吸¥3000元、伤残保险¥45000元**诚实信用原则,  故被告以双**进行理赔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理赔义务无事实及法* 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告辩称案涉事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 符*医疗意外不应*担责任*意见,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事故 发生后*向*告理赔并发症保险二次插管*助呼吸¥3000元、伤残 保险¥45000元,足见其认可案涉事故的发生符*医疗意外的情形,


故对被告关**疗机构存在过错不符*医疗意外的抗辩意见本院不 予采纳,但可相**轻其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应**告赔付的保 险项*为手术诊疗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150000元、手术诊疗医疗意 外并发症保险金3000元,合计*153000元。因案涉事故被保险人 **的损失由承保事故或非承保事故造成*以确定,结合另案鉴 定机构对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建议过错参与度为 5%-15%),本院酌定被告对案涉事故赔偿承担90%的责任,扣除已 赔付48000元,被告**北京XX**公*还须**告**支*保险金 89700元(153000元×90%-4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民共 和**险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民法*关 于*用<中华*民共和**险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五条,《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北京市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告**支*保险金89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公*北京市XX**公**担1020元,该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1020元。被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京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2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 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内容,负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 向*行法*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移、藏匿、损毁财产及高* 费*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 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 名单、限制高*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 事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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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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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律师是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业领域涵盖刑事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事、...
  • 188 70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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