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上诉人袁X(男,1963年出生)与被上诉人袁X1(女,1991年出生)系父女关系。2023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袁X1对袁X的赡养内容;同日,袁X与袁X1的母亲朱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袁X不得影响袁X1的正常生活、不得对朱X实施家庭暴力等,并约定如袁X违反协议,袁X1从此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023年4月29日,袁X1向袁X支付12000元用于种植牙齿费用。后双方发生纠纷,袁X1未再按协议支付赡养费。袁X遂提起诉讼,要求袁X1支付17个月赡养费51000元、医疗费13007元,并按每月3000元支付今后赡养费、承担今后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X1自2024年1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支付医疗费5000元,并承担今后医疗费(凭正规发票结算)。袁X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上诉人袁X1的代理律师,我方在诉讼中提出以下主要答辩意见:
1. 袁X每月可领取社保费用,且自身仍具备劳动能力,并非完全丧失收入来源;
2. 2023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袁X在协议签订后仍对袁X1母亲实施骚扰、肢体冲突等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
3. 袁X1生育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负担沉重,另有母亲需赡养,经济能力有限;
4.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系赡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对赡养义务的有效约束、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袁X1是否应承担袁X已发生的全部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关于协议的约束力:赡养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以脱离父女关系、承担违约金等方式进行约束。袁X虽违反《补充协议》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免除袁X1的赡养义务。但袁X主张按协议约定由袁X1承担“几倍处罚”性质的费用,不予支持。
2. 关于赡养费数额: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消费水平、袁X1的负担能力(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母亲)、袁X每月领取社保费用(二审中查明为每月506.4元)等因素,一审酌定每月赡养费500元并无不当。袁X退休前虽有较高收入,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将积蓄均给予袁X1.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即放弃劳动收入、全部期待子女赡养的主张,与中华民族勤劳传统相悖。
3. 关于医疗费:袁X退休前后均有收入来源,有能力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一审酌定袁X1承担5000元医疗费,并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部分,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1. 协议关联性的有效论证:成功说服法院将《协议》与《补充协议》作为整体考量,袁X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行为虽不能完全免除袁X1的赡养义务,但成为法院不支持袁X高额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2. 赡养费数额的精准控制:通过举证袁X1家庭负担(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赡养的母亲)、袁X自身社保收入、双方曾协议约定的赡养数额(年均5000元,折合每月417元)等,有效论证了每月赡养费500元的合理性,将袁X主张的每月3000元降低至500元,减幅达83%。
3. 医疗费分担的合理争取:主张袁X退休前后均有收入来源,不应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嫁袁X1承担。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袁X1承担5000元及今后自负部分,避免了袁X主张的全部13007元医疗费由袁X1承担的结果。
4. 程序应对的专业处理:二审中积极关注袁X社保收入变化等新事实,协助法院查明相关情况,确保二审维持原判。
5. 情感与法理的平衡:在赡养案件中,代理律师既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家庭伦理。本案通过充分举证、理性论证,在法院判决中实现了对委托人家庭负担的合理照顾,同时未完全免除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赡养纠纷中,通过协议性质论证、赡养费标准举证、家庭负担证明等多维度策略,有效控制赡养费数额、避免不合理负担的典型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