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承担保险理赔外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于收到本案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430元(该款项包含肇事方垫付的11000元,肇事方同意该垫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作为补偿);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