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妨害相邻权益,诉请排除妨害获法院支持
案件简介
原告系滕州某室业主,被告为同楼栋相邻某室业主,第三人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xx 年x 月,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并改变内部管道结构,且经原告及第三人要求后仍拒不恢复原状,导致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山东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共用空调室外机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王永强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 年x 月 xx 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永强律师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强化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件结果
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