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XX 区 XX 路 XX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ZD,北京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负责人:XXX,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上海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SR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 ZD、被告委托代理人隋XX、SR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 20 万元及利息;2. 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投保重疾险,确诊乙状结肠恶性肿瘤申请理赔,被告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被告辩称:原告投保前体检存在高血压、甲状腺结节等异常,故意未如实告知,且系保险从业人员,投保动机存疑,依法有权拒赔。
本院认定事实:原告 2023 年投保案涉重疾险,2024 年确诊乙状结肠恶性肿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承担理赔责任。
判决如下:一、被告 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XXX 保险理赔款 200000 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ZL法官助理:LSD书记员:SYWXXXX 年 X 月 X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