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原告杨X主张其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但村合作社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另一被告),导致原告未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原告起诉要求:1. 将其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2. 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3. 赔偿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毕罗春律师代理村合作社,主张讼争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程序抗辩成功: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采纳该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避免实体败诉风险:通过程序驳回,无需进入实体审理,避免了村合作社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毕罗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毕罗春律师代理村合作社,精准运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先行处理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避免了实体审理中合作社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体现了程序辩护在土地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价值。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