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 潘XX(男,26岁,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辩护律师: 洪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内容:
潘X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5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平谷区看守所。组织卖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法定刑幅度较高,司法实践中逮捕率相对较高。潘XX到案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洪X律师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洪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平谷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潘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关系、经营模式及到案经过。通过多次会见,洪X律师发现本案在证据链条及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存在可辩护空间。
洪X律师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洪X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几点:第一,潘XX在涉案行为中作用较小,不属于组织者或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第二,本案主要证据已基本固定,潘XX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案情,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不存在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的现实风险;第三,潘X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成员,具备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条件,取保候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四,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不足,变更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
洪X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了相关类案参考材料,并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配合后续侦查、随时到案的承诺。经过不懈努力,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洪X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潘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平谷区看守所据此将潘XX予以释放。
潘XX自202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至2025年9月18日被释放,共计羁押33天,在“黄金37天”的侦查阶段内成功走出看守所。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