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二十一年未过户,法院认定买卖真实有效,停止查封执行
审理法院信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
原告柳X(化名)于2000年以现金2.5万元向被告王X(化名)购买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X当场交付房屋钥匙,柳X随即装修并入住,至今已居住21年。2009年,双方补签《房屋转让协议》。后因王X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柳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委托俞国锋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重点组织以下证据:
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
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
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
证人证言证明柳X多次催促王X办理过户;
柳X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佐证购房资金来源。
通过证据链的严密构建,俞国锋律师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驳斥了被告关于“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柳X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已支付全部价款;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判决:
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律师价值:俞国锋律师在本案中,面对时间久远、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通过系统组织社区证明、生活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成功证明房屋买卖真实、已支付全款、合法占有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停止执行,为当事人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充分体现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