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赵X、刘X提起公诉,指控二人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 POS 机、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转移诈骗赃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X辩称不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X辩称仅帮忙取款,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审理后对案件定性与犯罪数额重新认定。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诈骗报案后立案侦查,锁定涉案资金流向与取现人员,抓获被告人刘X,被告人赵X主动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定性、主观明知、犯罪金额、主从犯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依法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套现、取款、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赵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刘X系从犯。最终判决:赵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刘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