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甲供应链公司(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乙矿业公司(原审被告)发生铁精粉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依约供货后,乙公司以部分货物存在质量作弊、产地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并扣款、罚款。甲公司诉请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乙公司抗辩拒付有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二审,主张货物应按合格计价、格式条款无效、扣款不公;乙公司委托律师应诉,主张依合同与检验规则零元结算。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围绕货物质量认定与计价、产地是否违约、运费损失应否支持、逾期付款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焦点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争议货物已被使用且样品灭失,乙公司拒绝复检导致无法鉴定;合同约定检验规则与质量违约条款的效力;产地举证责任与运费损失依据;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最终结合证据规则与公平原则,对质量、价款、违约责任重新认定。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矿业公司向甲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XXX.61 元,并按年利率 4.69%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主要部分。判决理由:
- 乙公司在甲公司提出复检后擅自处置货物,导致无法司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案涉货物按合格计价;
- 乙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产地违约,运费损失主张不成立;
- 乙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利息;
- 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且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