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公司经营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军律师
协助公司固定资金异常流转证据,推动案件按刑事线索移送,体现了在公司治理纠纷中依法维护公司财产权益、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起诉称,被告在担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 300 万元,款项经流转进入被告个人账户由其个人支配,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占用资金 300 万元。被告辩称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公安机关曾撤销刑事案件,一审认定涉嫌犯罪错误。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公司借款转入个人账户支配使用,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经济犯罪,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全面审查案件资金流向、证据链条及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等焦点问题。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资金流转及使用情况存在明显经济犯罪嫌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按刑事线索移送程序处理。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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