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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被告已实际回购酒店;二是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将诉求从“解除合同”转为“追讨欠款”,确保当事人获得实际赔偿;三是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说服法院判决支付13.3万余元及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酒店转让引发欠款纠纷,XXX代理原告成功追回13.3万余元转让款及货款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化名)与被告陈X(化名)于2024年5月31日签订了一份《酒店转让协议》,约定陈X将位于某市某路的一处店铺转让给王X经营,转让金为12万元。双方约定以股权合作方式继续经营,其中王X占80%股份,陈X占20%股份。协议同时约定,如王X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转让店铺,陈X须全力配合,或者陈X以原转让价格回购店铺。

合同签订后,王X先后向陈X支付了定金、转让款及货款共计15万元,其中包括货款3万元。王X于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实际经营该酒店,但因生意惨淡,希望陈X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店铺,遭到拒绝。此后,陈X于2024年10月擅自拿走店铺钥匙并重新经营该酒店,王X认为陈X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回购,但陈X一直未支付转让费及剩余货款。

王X多次通过微信向陈X催讨欠款,陈X虽在聊天记录中承认欠款事实并进行了对账结算,但始终未予支付。无奈之下,王X委托湖北XXXXX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

  2. 请求判令陈X退还转让费15万元及利息5216.26元,合计155,216.26元;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X承担。

被告情况:陈XX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XXX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并与当事人王X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双方合作的来龙去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陈X违约的具体表现。

第一步:证据梳理与固定

XXX重点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关键证据材料:

  • 主体身份证据:王X与陈X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用以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

  • 付款凭证:王X向陈X支付定金、转让费、货款的全部转账记录,证明王X已实际支付15万元;

  • 微信聊天记录:王X与陈X、王X合伙人谈某与陈X之间的多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X多次要求陈X按合同约定回购店铺遭拒,以及陈X在2024年10月已实际回购并经营酒店的事实;

  • 对账记录:2024年10月17日陈X与王X的微信对账记录,显示陈X确认下欠王X货款13,759元。

第二步:诉讼策略制定

XXX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双方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2. 陈X是否已实际回购酒店并触发支付转让款的义务;

  3. 陈X应支付的转让款及货款具体金额如何计算。

考虑到王X已实际经营酒店四个月,合同的主要目的已部分实现,XXX在诉讼中灵活调整代理思路,将诉讼重点从“解除合同”转向“追讨欠款”,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

第三步:庭审代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XXX依法向法庭申请缺席审理。

庭审中,XXX向法庭逐一出示了整理好的五组证据,并通过证据链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以下事实:

  • 王X与陈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酒店转让合同关系;

  • 王X已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及货款共计15万元;

  • 王X实际经营酒店至2024年9月;

  • 陈X于2024年10月擅自回购并经营酒店,已触发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

  • 经双方微信对账,陈X确认下欠王X货款13,759元。

XXX在法庭上重点论证了:虽然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但陈X的实际回购行为已构成新的合同履行事实,依法应当向王X支付转让款及剩余货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与陈X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X在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已实际经营案涉酒店,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故王X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全面采纳了XXX的代理意见,认定:

  • 根据2024年10月6日陈X与王X合伙人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陈X已于2024年10月6日回购案涉酒店并实际经营;

  • 按照合同约定,陈X需以原转让价回购店铺,即陈X应向王X支付转让费12万元;

  • 根据2024年10月17日双方微信对账记录,陈X确认下欠王X货款13,759元;

  • 陈X共计下欠王X转让款及货款133,759元。

关于利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定转让费的利息应从回购之日(2024年10月6日)起计算,货款的利息应从双方对账之日(2024年10月17日)起计算,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最终判决如下

一、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支付转让费、货款共计133,759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4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7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陈X负担1518元,由王X负担184元。

执行前置提醒:判决同时附有执行前置通知书,明确告知债务人如未按期履行,将被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被告陈X虽未到庭应诉,但XXX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工作,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已实际回购酒店并触发付款义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 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关键在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 被告缺席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原告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XXX在本案中做到了这一点;

  3. 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在“解除合同”难以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诉讼重点为“追讨欠款”,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本案充分体现了XXX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以及灵活的诉讼策略调整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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