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卓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马XX,男,汉族,住山东省城县。
被告二: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原告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马XX未经许可在某平台开设“****用品店”,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50元、差旅费1000元、购买费22.16元)共计15万元。审理中,原告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撤回停止侵权诉请及对被告二的起诉。
被告一: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二辩称:非实际销售者,已尽到注意义务,链接已删除。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效期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2024年8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马XX经营的“*****用品店”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购买、收货过程出具(2024)**号公证书。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非原告正品。被告二平台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截至商品链接删除日,被控侵权商品剔除退货、退款后的销售数量共计76365件,销售金额共计XXX.96元。
法院认为:
被告马XX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及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3240元。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苏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重大胜诉:
获得14.5万元高额赔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5000元,接近原告诉请上限(15万元),支持率达96.7%,创下同类案件高判赔记录;
成功证明巨额侵权规模: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拼多多平台销售数据,成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高达76365件、销售金额高达174万余元,为高额赔偿认定奠定了极其坚实的基础;
判赔比例极具说服力:以侵权销售金额174万余元为基数,判赔金额14.5万元,有效打击了规模化线上侵权行为;
合理开支获全面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50元、差旅费1000元及购买费22.16元等维权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予以支持;
精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申请公证处对购买、收货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24)**号公证书),成功固定了被告侵权行为的完整证据链;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3300元中,3240元由被告负担,占比约98%,原告仅负担60元。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处理规模化线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卓越专业能力,通过精准的取证策略和成功的平台销售数据调取申请,将侵权销售金额锁定在174万余元,为法院最终作出14.5万元高额判决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这一判赔结果在当前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属于较高水平,有力地打击了线上侵权行为,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