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孙X等盗窃案(二审)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韩X(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孙X、代X、赵X、周X因盗窃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中韩X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认定盗窃数额过高,其系从犯”。韩X继续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张XX师在二审中,除重申一审中关于从犯、盗窃数量存疑等辩护观点外,还补充提出:一审判决对每次盗窃0.4吨的认定缺乏客观过磅记录,仅凭同案犯估算及被害单位推测,证据不足;同时,韩XX被动参与,应认定为从犯。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部分案件不开庭),综合全案证据,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虽未能改判,但张XX师在辩护中坚持对证据严格性的要求,充分履行了辩护人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二审程序,张XX师迫使法院对一审证据进行复核,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尽管结果维持,但辩护过程体现了张XX师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对刑事辩护事业的专业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