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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X与李X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因离婚纠纷一案,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张X每月支付抚养费2700元。张XX诉主张: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如不能改判,则要求降低抚养费并明确探视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中张X提交离职证明,主张现无固定收入。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上诉人张X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二审中,提交张X离职证明,主张原判抚养费过高。同时,针对共同财产问题,指出女方在微信聊天中认可存在存款10万元及父母赠与孩子的4.6万元,且女方离职补偿金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还主张法院应明确探视权具体方式。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主动离职不能成为降低抚养费的充分理由,但因离职事实确已发生,酌情将抚养费从2700元/月调低至1500元/月;对共同财产及探视权主张,因证据不足或未在一审提出,不予支持或告知另案处理。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准予离婚的判项;变更抚养费为:张X支付2024年2-3月抚养费5400元,自2024年4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驳回张X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X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抚养费调整、探视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贾如梦律师作为上诉人张X的代理人,成功将每月抚养费从2700元降至1500元,为当事人减轻了长期经济负担。尽管共同财产和探视权主张因证据及程序原因未获支持,但通过二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了更为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并为后续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路径。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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