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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精准聚焦公共场所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核心上诉理由,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五年有期徒刑的加重判决,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重大改判的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 XX 刑终 630 号
原公诉机关:XX 省 XX 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刘XX,男,回族,文盲,农民,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1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审理 XX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 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2019) XX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XX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
XX,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
年 8 月 22 日 23 时许,被告人刘XX 与同村村民等人酒后到县城 KTV 202 房间唱歌,并由该 KTV
四名点歌员陪同唱歌。唱歌期间,被告人刘XX 当众强行将手伸进点歌员王XX(未成年人)上衣内抚摸其乳房进行猥亵,后在王XX反抗时掐其手腕。
案发后,被告人刘XX 的家人对被害人王XX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一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X 在一审中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 为寻求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未成年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XX 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刘XX 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XX 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 KTV 包厢系公共场所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证据链条未闭合等为由提出上诉。
XX 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上诉人刘XX 酒后在 KTV 包厢内猥亵未成年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构成强制猥亵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护意见基本同上诉理由。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
XX 在 KTV 包间内强行猥亵未成年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一审定罪准确。但 KTV 包厢不宜重复评价为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并适用加重条款量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纠正。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适用加重条款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 XX 县人民法院 (2019) XX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XX 的定罪部分,即 “被告人刘XX 犯强制猥亵罪”;二、撤销 XX 县人民法院 (2019) XX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XX 的量刑部分,即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〇二〇年二月xx日

法官助理 XX

书记员 XX


  • 2020-03-01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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