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汤XX在山林伐树作业时被倾倒树木砸伤,致多处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最初起诉程XX、某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法院追加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家庭农场为共同被告。原告主张各被告因违法转包、分包,应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扶养人证明等证据,主张在提供劳务中受害,各被告连环转包应承担连带责任。程XX辩称其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应担责;合作社、各公司及农场均抗辩无雇佣关系、已尽义务或无过错。法院查明案涉绿化项目经多次转包分包,程XX雇请原告作业,原告独自伐树时受伤。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一致,同时核定各项损失金额,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与过错程度。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原告汤XX与程XX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负 30% 责任,程XX无资质、未提供安全保障承担 70% 赔偿责任。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家庭农场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及监管缺失,与程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核定原告总损失后,扣减程XX已垫付款项,判令程XX限期赔付,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