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
- 原告: 宋X
-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秀峰,来自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被告: 颜*
- 被告:胡*
诉讼请求
1. 颜*、胡*应偿还宋X*本金5**00元。
2. 从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元为基数支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 诉讼费、保全费由颜*、胡*负担。
案情简介
- 20**年3月,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
- 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
- 由于未能就读,宋X*要求退款。
- 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
- 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X*,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
- 截至20**年2月11日,胡*向宋X*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 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 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X*退还5**00元。
- 颜*、胡*应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
- 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