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陕西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2***1.55元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张玥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被告: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于*。
- 第三人:余**,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
原告诉讼请求
- 货款及违约金: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2**21.55元及违约金(审理中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以12**2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 费用承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
- 被告辩称: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也未完成结算,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请。
- 第三人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属实,但实际供货不清楚也不知情。
审理查明事实
- 合同签订:被告中标合川区**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段工程项目后,原被告于20**年8月17日签订《建筑材料(河沙、碎石)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数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余**签收作为结算依据。
- 供货及对账: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案涉项目供货,通过微信与第三人沟通履行、开票、对账等事宜。20**年10月8日发送20**年7-9月送货文档,总金额15**72.10元(河沙石子81**8.10元,水泥6**25元);20**年12月4日发送20**年10-11月送货文档,总金额74**8.45元(河沙石子45**8.45元,水泥2**0元)。过磅单、计量单与文档日期、重量吻合,有第三人签名的过磅单2张。
- 发票及付款:案外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原告负责人以案外人名义签订),20**年10月14日开具10万元电子发票并发送给第三人,被告于20**年10月30日支付10万元(原告称含水泥款99**5元、河沙石子款775元)。20**年12月31日原告开具12*2*1.55元电子发票并发送给第三人。
- 其他:原告于20**年5月21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货款12**21.55元,被告于20**年5月26日签收。原告申请保全产生保全费1151.11元、保全担保费520元。庭审中第三人明确陈述原告供货属实。
法院认为
- 合同关系: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构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 货款金额:确认原告XXX共计126***.5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75元,被告拖欠货款12***1.55元。
- 付款条件:原告发送的律师函视为书面付款申请,被告于20**年5月26日签收;原告已将126***.55元电子发票发送给第三人,结合之前的交易情况,认定被告已收取发票,付款条件成就。
- 违约金:原告自愿从起诉之日(20**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 保全担保费:因双方无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 货款及违约金: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货款12***1.55元及违约金(从20**年7月17日起,以12***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 驳回其他请求:驳回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