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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被告主张“既往症”免责,代理原告获赔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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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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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锁定“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这一核心事实,以业务员代为投保、未进行健康询问的证据链条,成功驳斥保险公司关于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的主张。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迫使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医疗理赔款,体现了律师在电子化保险纠纷中证据溯源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代理哪一方: 原告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李某通过平*人寿业务员龚某投保了“平*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2月1日。2020年10月,李某因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6949.75元。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主张系“既往症”免责。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

案件总结

本案关键在于推翻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的抗辩。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电子保单系业务员代为操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未能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全额支持理赔。

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锁定“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这一核心事实,以业务员代为投保、未进行健康询问的证据链条,成功驳斥保险公司关于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的主张。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迫使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医疗理赔款,体现了律师在电子化保险纠纷中证据溯源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专业能力。


  • 2021-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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