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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被告二审以诉讼时效抗辩成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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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诉讼时效规则,成功推翻一审不利判决,为客户免除近11万元购房款支付责任,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XX

判决时间: 2017年12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详情

2010年,高X、李X夫妇从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298848元。二人先后支付19万848元,尚余10万8000元未付,高X于2010年8月3日出具欠条,约定2010年10月底付清。2010年8月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高X、李X入住。2017年6月2日,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余款10万8000元及自2010年10月31日起的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支付余款,驳回违约金请求。高X、李X不服上诉,主张已现金付清余款(公司未收回欠条)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我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驳回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1. 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2017)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

2. 驳回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底,诉讼时效为2年(《民法通则》),原告于2017年6月起诉已远超法定时效,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或中止,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一审法院以“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二审中我们紧扣欠条载明的付款期限,举证证明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2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提交的催款证据(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未被采信)无法证明时效中断。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改判驳回原告诉请,为客户免除了近11万元的债务。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诉讼时效规则,成功推翻一审不利判决,为客户免除近11万元购房款支付责任,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17-12-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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