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XX
判决时间: 2017年12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详情
2010年,高X、李X夫妇从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298848元。二人先后支付19万848元,尚余10万8000元未付,高X于2010年8月3日出具欠条,约定2010年10月底付清。2010年8月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高X、李X入住。2017年6月2日,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支付余款10万8000元及自2010年10月31日起的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支付余款,驳回违约金请求。高X、李X不服上诉,主张已现金付清余款(公司未收回欠条)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我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驳回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1. 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2017)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
2. 驳回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底,诉讼时效为2年(《民法通则》),原告于2017年6月起诉已远超法定时效,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或中止,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一审法院以“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二审中我们紧扣欠条载明的付款期限,举证证明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2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提交的催款证据(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未被采信)无法证明时效中断。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改判驳回原告诉请,为客户免除了近11万元的债务。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诉讼时效规则,成功推翻一审不利判决,为客户免除近11万元购房款支付责任,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