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7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原告
案件详情
2013年,胡X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2000万元购房款,后合同未履行,置业公司退还200万元,剩余1800万元转为借款。双方于2015年、2017年、2018年多次续签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至2.5%不等,保证人谢X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利息过高,且谢X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 被告某置业公司偿还原告胡X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
2. 被告谢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将购房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关系认定,以及保证人责任的追及。面对被告提出的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等抗辩,我们通过举证双方多次签订借款合同、持续支付利息等事实,成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支持了绝大部分诉请,并认定谢X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律师价值
精准将购房欠款转化为有效借贷关系,成功锁定公司及保证人双重责任,为客户追回180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避免担保落空风险。
